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