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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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