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晏某某(艺名黑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福增,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受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晏某某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人民陪审员袁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