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晏某某诉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030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晏某某(艺名黑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福增,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受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晏某某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人民陪审员袁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