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夏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夏某自行相识恋爱,198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珏。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新囡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