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
被告: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
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余某陆续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3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书写借款条据。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便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余某归还借款2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某在2010年1月29日之前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元,在同年3月10日之前归还剩余某13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某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