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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x。

委托代理人俞x,系原告之妻。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与被告张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龚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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