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