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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吉某,该单位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医疗费人民币2157元、交通费人民币548元、物损费人民币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2800元、护理费人民币42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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