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唐某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唐某
被告唐某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钱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卓某与唐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唐某、唐某、唐某、唐某。卓某于2009年1月30日报死亡,唐某于2009年11月29日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唐某、唐某按份共有,其中唐某占有产权份额的二十分之七,唐某占有产权份额的二十分之六,唐某占有产权份额的二十分之六,唐某占有产权份额的二十分之一;上址房屋由被告唐某、唐某居住使用;
二、在原告处的现金人民币4902.03元归原告唐某所有,在被告唐某处的现金人民币5652.70元归被告唐某所有;
三、被告唐某在上海银行内存款人民币8万元(帐号:XX、XX)及利息归唐某所有,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唐某人民币3300元、被告唐某人民币9000元;
四、被告唐某在上海银行内港币x元(帐号:XX)及利息归被告唐某所有,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时日内给付原告唐某x元、被告唐某2200元、唐某2200元;
五、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内的长虹彩电一台归被告唐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52.5元由原告唐某承担1900元,被告唐某承担1600元,唐某承担300元,唐某承担165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