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靖边县交警队附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系申请人曹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袁某,男,36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5月2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