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被告成都升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升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升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诉讼费2062元,退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