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兵,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云,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诉被告蔡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崔某、王晓兵,被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嘉公司诉称,原告是集制造、投资、贸易、进出口等为一体的企业集团,所生产销售的、标有'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锁具系企业主导产品,享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万嘉'文字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成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铰链、门把手、金属锁(非电)。自原告生产、销售'万嘉'锁具以来,一直不间断的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媒体、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楼宇传媒以及参加博览会、交易会和使用全国巡回广告车等各种形式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仅在2003至2006年10月间,原告投入广告宣传费用就达4300余万元,'万嘉'品牌广为人知,营销网络遍布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有80%以上生产安全门的企业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万嘉'锁具;'万嘉'锁具还外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在2006年认定,万嘉集团为中国机械防盗锁具骨干龙头企业,'万嘉'机械防盗锁在2004、2005年产销量居浙江省同类产品首位,销售量、销售额居全国前两位。'万嘉'锁具和万嘉公司曾连续多年获得全国、地区及行业有关机构颁发的质量认证书和荣誉证书。2006年11月,被告打来电话称'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已经被其分别通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略)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略)在互联网注册;并提出若原告使用该域名,须付费后方可让与。原告经核对后获悉,上述域名确已全部被其注册,因被告索价太高,双方协商未果。'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恶意注册原告计算机互联网域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一、认定原告拥有的'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域名;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和子公司基本情况列表。证明原告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额、企业名称变更及子公司情况。
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享有'万嘉'注册商标专用权。
3、购销协议。证明'万嘉'锁具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国内生产安全门的大多数企业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万嘉'锁具;安装使用'万嘉'锁具的防撬门、安全门外销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4、产品质量用户信息反馈意见、质量评价表及满意程某调查表。证明'万嘉'锁具质量稳定,信誉可靠;部分主要、长期合作客户均对'万嘉'锁具质量、价格、服务态度、售后服务表示满意;原告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自生产、销售'万嘉'锁具以来,不断创新和研发,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升了'万嘉'锁具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6、'万嘉'锁具照片、宣传手册。证明自'万嘉'商标注册以来,原告在所生产的锁具上一直持续使用'万嘉'注册商标。
7、广告支出费用票据、VCD广告光盘、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照片、广告宣传车照片、网站宣传界面、互联网部分网站\网页对'万嘉'锁具及万嘉公司的报道。证明原告对'万嘉'锁具注册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某和地理范围。
8、'万嘉'锁具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证明12份。证明'万嘉'锁具的质量和品牌知名度。
9、原告近年来所获得的荣誉证书11份。证明原告良好的企业资信状况和商品信誉。
10、万嘉集团企业管理和商标管理服务协议。证明为了维护和推广'万嘉'品牌,提高'万嘉'无形资产价值,原告委托专业策划机构,对商标管理使用、保护、广告宣传方面提供策划和进行推广运作服务。
11、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证明。证明原告系该协会理事单位,是机械防盗锁骨干龙头企业;'万嘉'机械防盗锁2004、2005年销售量、销售额。
12、武义县公证处公证书。证明2003至2006年万嘉公司销售各种类型'万嘉'锁具的数量。
13、'万嘉'锁具在全国各地在建、竣工工程某销售业绩表。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开发的相当部分中高档住宅小区和商品楼盘使用了'万嘉'锁具。
14、原告各地经销机构(部分)一览表。证明原告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地区代理经销商、营业网点700余家。
15、2003至2006年原告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销售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在该年度的上述经济指标居于较高水平,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16、纳税证明。证明2003至2005年原告被义武县人民政府评为纳税大户。
17、武义县环保局、安监局、人事劳动社保局、消协证明4份。证明原告在2003至2005年的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无违反国家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万嘉'机械防盗锁系列产品质量上乘、售后服务完善,未发生过消费者投诉。
18、域名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万嘉'文字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已构成侵权。
19、关于购买互联网域名的初步意向书。证明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提出将上述域名高价转让给原告,但双方未能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被告蔡某某辩称,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被告注册涉案域名时并不知道'万嘉'商标是否驰名商标;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域名证书3份。证明被告是上述域名的持有者;被告也未将上述域名出售牟利。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无关;对证据18至1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说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说明被告要将域名强卖给原告,更不能说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虽然国家对于公民和单位注册域名的行为标准和限定的条件较低,这并不等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注册任何域名后就能成为该域名的合法持有者;能否成为所注册域名的合法持有者,取决于是否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权。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6月、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分别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注册商标号为(略)号和(略)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商标涉及的商品为窗用铁制品、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非电)。其中'万嘉'文字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浙江新多门业有限公司;'万嘉'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永康市万嘉锁业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分别于2003年1月和5月许可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并于2004年6月21日转让该公司。
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核准以该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6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防盗门、防火门、锁、金属型材、自动车库门、电控门等,现控股浙江美登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正盛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宏一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佳卫锁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泰有限公司。2005年11月4日,'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万嘉公司自生产、销售'万嘉'锁具主导产品以来,通过中央和地方多家电视媒体、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楼宇传媒以及参加博览会、交易会、使用全国巡回广告车等各种形式,对企业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持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2003至2006年10月累计投入广告费4202余万元。通过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万嘉公司也因此被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授予中国机械防盗锁具骨干龙头企业的称号,'万嘉'机械防盗锁在2004、2005年产销量居浙江省同类产品首位,销售量、销售额居全国前两位。2003至2005年万嘉公司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销售收入均超过1亿元,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06年上述三项指标均超过2亿元。万嘉公司在2003至2006年销售各类'万嘉'锁具1309.05万把。2003至2005年万嘉公司连续3年被武义县人民政府评为纳税大户。截止2006年底,万嘉公司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数百家地区代理经销商、营业网点。2006年末,万嘉公司对部分长期使用万嘉锁具的客户进行了一次产品质量与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对'万嘉'锁具普遍有较高的满意度。万嘉公司生产的4种锁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1种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因万嘉公司生产的'万嘉'锁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品牌知名度,自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万嘉公司获得了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品牌中国产业联合会、中国品牌战略专家指导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证书,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连续国家检测达标品牌证书,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颁发的中国名优产品证书,第十届中国五金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第十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名品证书,中国质量检验联盟颁发的CTA品质验证证书,中国质量万里行市场调查中心颁发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无投诉用户满意品牌荣誉证书,浙江省五金制品协会颁发的浙江五金名品荣誉证书,浙江质量技术监督网、浙江产品推荐服务中心颁发的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金华市工商局颁发的金华市著名商标证书,武义县质监局出具的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培育工程某明。万嘉公司也因其良好的企业资信和商品信誉,而同时获得了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全国质量稳定信誉保证企业证书,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企业信誉调查部颁发的质量满意单位证书,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武义县工商局考核后颁发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浙江省消协颁发的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商品荣誉证书,金华市质监局、金华市标准计量协会颁发的金华市百家质量信得过单位荣誉证书,金华市委宣传部、金华市工商局、金华民营(私营)企业协会颁发的百佳诚信企业荣誉证书,金华市质监局颁发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深圳市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GB/(略)-2000-(略):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武义县人劳社保局颁发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荣誉证书。2006年9月万嘉公司还被推选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
2006年11月,蔡某某通过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蔡某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主动与万嘉公司联系,提出将该域名出售给万嘉公司。双方虽就此签订了关于购买互联网域名的意向书,但就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域名转让事宜未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是一个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前提。本案中,万嘉公司是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的企业集团,其使用的'万嘉'文字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和相关公众认可度,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万嘉'锁具的消费者、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对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晓程某;其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在很大程某上体现在该商标上。'万嘉'锁具曾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中国五金博览会名牌产品,并被授予其他多种荣誉称号。'万嘉'锁具曾在2004、2005年度位居全国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前两位,产品销售额和广告宣传费的投入量逐年递增。万嘉公司通过不断地改进商品质量,广泛持续地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扩大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知晓程某,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某和范围,商标的主要产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因素,可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万嘉公司提出认定'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的情况下,该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的特别对待,即将该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蔡某某在明知'万嘉'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万嘉公司的情况下,其未经万嘉公司的许可,将与'万嘉'文字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蔡某某与万嘉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使他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减少、削弱该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造成'万嘉'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蔡某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不使用,囤积域名有意阻止与该域名有关联的权利人万嘉公司合法注册使用,然后向权利人万嘉公司邀约高价出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综上,万嘉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蔡某某注册的域名与万嘉公司的'万嘉'文字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蔡某某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蔡某某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故其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万嘉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蔡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酌定判令蔡某某赔偿万嘉公司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原告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略)号'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第(略)号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计算机互联网域名。
三、被告蔡某某给付原告万嘉公司赔偿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3元,被告蔡某某负担500元;原告万嘉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宁林
审判员吴志明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