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原名贺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1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某燕,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放火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退回补充证据材料一次。2010年6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郑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指定辩护人蔡某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李某兰一直提出与李某甲离婚。2010年2月9日李某兰打工从广东回到安福,再次提出离婚,李某甲不原意,并产生烧毁房子的动机。同年2月12日下午,李某甲到安福县钱山加油站购买了五元钱汽油。当晚,李某甲请李某民、李某民、李某平到家中劝说李某兰不要离婚,李某兰仍坚持离婚。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趁家人熟睡之机,将汽油倒在房屋内后门处的木制榨酒架上,引发大火,致使房屋被毁,李某兰及其子李某烧死在房内。经安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x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放火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其放火的目的只是想吓唬李某兰,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害人李某兰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2、被告人李某甲在大火中能呼喊邻居救火,拨打救火电话,呼叫李某兰、李某逃生,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后,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且能如实供述,系自首;4、被告人李某甲的主观恶性有别于其它恶性案件。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李某兰一直提出与李某甲离婚,李某甲不同意。2010年2月9日,在广东打工的李某兰回到安福,再次提出离婚,李某甲不肯,并产生烧毁房屋的念头。遂于12日下午到钱山加油站购买了五元钱汽油。当晚,为挽回与妻子的关系,李某甲请李某民、李某民、李某平到家中劝解,李某兰仍坚持离婚。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趁家人熟睡之机,将汽油倒在房屋内后门处的木制榨酒架上,引发大火,致使房屋被毁,其妻李某兰及继子李某烧死在房内。经安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12日下午,有一男子在其加油站用矿泉水瓶买了两瓶汽油。且经丁某某辨认,该男子系被告人李某甲。有辨认笔录在卷为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近年来,李某甲与其女儿李某兰经常吵架,有时还扬言要杀其全家,烧其房屋。2010年2月9日,李某兰回到安福,两人又吵架闹离婚要去民政局办手续,但李某甲又不去。2010年2月12日晚饭后,李某甲请了李某丙、李某某、李某某到家中来调和夫妻矛盾。当晚,其女儿李某兰、孙儿李某住在家中二楼(东南角)的房间内,家中其他人住一楼。第二天早晨二时许,其发现家中楼梯处火光冲天,其急忙起来大喊,其与其妻从侧门逃出去了,李某甲也出来并喊人救火。但其女儿李某兰、孙儿李某没有出来,可能被烧死。其怀疑是李某甲纵火。
3、证人颜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与其女儿李某兰关系不好,2008年,其女儿提出离婚,但李某甲不同意。2010年2月9日,李某兰回到安福,叫李某甲去办离婚手续,但李某甲又不去。2010年2月12日晚饭后,李某丙、李某某、李某某到其家中来调和夫妻矛盾,但没有成。当晚,其家人烤了火,但睡觉前,其已清理了火塘。晚十时许,,其女儿李某兰、孙儿李某上二楼(东南角)的房间内睡觉。第二天早晨二时许,听到其丈夫叫喊,连忙起来,发现家中后厅燃起大火,急忙从侧门跑到外面叫人救火。起来时,家中电灯还有亮。大火中,其女儿李某兰、孙儿李某不见了。其怀疑是李某甲纵火。
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06年起,李某兰到广东打工,李某甲怀疑李某兰在广东与前夫有来往,为此两人常吵架。去年,李某兰提出离婚,李某甲不愿意。2010年2月12日晚饭后,受李某甲之邀,其与李某某、李某某到李某甲家,并劝解李某甲夫妻俩不要离婚。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家起火,房屋被烧毁,住一楼的李某民夫妇及李某甲跑出来了,但住二楼的李某兰、李某没有出来,可能被烧死。
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李某甲大喊“救火”,急忙出来,看到李某甲家火势很大,李某甲正在呼喊其妻李某兰和继子李某,说二人还在楼上睡觉,边喊还边按手机。
6、证人李某丁某言证实,李某甲、李某兰、李某都是案发前几天从外面打工回来的,回来后,李某甲、李某兰为夫妻关系的事吵了几次架。2010年2月12日晚还邀了亲朋来劝解。次日凌晨听到李某甲大喊“救火”,出来时,看到火光冲天,已无法进去救火了。
7、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李某兰要与李某甲离婚,李某甲不愿意,为此李某丙、李某某、李某某还到李某甲家中来劝解。案发时,听到李某甲大喊“救火”,急忙出来,看到李某甲家起了大火,李某甲正在呼喊其妻李某兰和继子李某快出来,还听到李某甲用手机报警,称其家中起了火。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1985年,其与李某兰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李某后离婚。离婚后,其已娶妻生子,与李某兰一直没有联系。2006年12月,因李某有病,李某兰通过他人才与其取得联系。2007年2月,李某兰、李某到东莞打工,其帮助他俩找了工作。打工期间,常听李某兰说,李某甲好赌且常打她,要与李某甲离婚,其劝李某兰不要离婚。
9、证人欧阳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常在外赌博,不顾家,于是夫妻关系恶化,两人经常吵口打架,李某兰多次被打伤,为此,李某兰表示一定要与李某甲离婚。
10、公安机关在现场灶台内提取到火柴盒碎片及火柴。经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其作案时使用的是同类火柴,有提取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略)新民村李某X号,被烧毁房屋四面为砖砌墙体,内为木质结构。被烧毁房屋北面185厘米、南面180厘米、西面530厘米处均为民宅,东面250厘米处为猪圈。被烧毁房屋内东南墙角处发现三块被烧焦尸块。
12、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现场楼梯间地面提取的泥土检出汽油成分,李某甲房内及现场室外提取的泥土均未检出汽油成分。
13、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发现的女性尸块与李某民、颜某花存在亲缘关系;男性尸块与刘某祥及女死者存在亲缘关系。由此证实死者为李某兰、李某。
14、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发现的男性尸块系生前被烧死;女性尸块因烧毁缺损严重,无法确定死因,但可排除中毒死亡。
1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x元。
16、被告人李某甲供称:2007年以来,其妻李某兰一直提出离婚。2010年2月12日下午,其想到李某兰要与其离婚的事心烦,产生了以烧房子的想法。于是,花五元钱在钱山加油站买了两矿泉水瓶汽油。当晚,其请李某丙、李某某、李某某到家中劝解,但李某兰态度坚决,一定要离婚。次日凌晨1点多钟其醒来,想到无法挽回与李某兰的关系,于是下定决心烧房子。将汽油倒在房屋内后门处的木制榨酒架上,用火柴点燃后回房睡觉。一会儿,听到其岳父李某乙叫救火,其急忙跑出房间,看到楼梯上到处是火,其后悔了,于是走到房子外叫李某兰和李某,但没有回应。其又拨打119救火。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矛盾,置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故意放火,致两人死亡,房屋被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案的发生源于被告人李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犯罪后,被告人李某甲虽未逃跑,但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勇
审判员邹慧章
审判员周敏安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