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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7日夜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持有土制猎枪和刘××(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袁某乡X村附近打野兔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所持有枪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在逃证明、行政处罚手续,证人刘××、刘×某、张××、赵××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回枪弹收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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