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厦门市湖里区鑫兴盛建材经营部业主,住所(略)。
被告辽阳金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辽阳金鹏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某珍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