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且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其女,由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27日与被告按农村风俗典礼结婚。2008年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婷,该女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也曾提出离婚,经村委、邻居调解无效,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2800元彩礼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计生证明、身份证明、村委证明等,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也曾向村委提出过离婚,经所在村委、邻居调解无效,双方已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现随被告生活,且不满二周岁,应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由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麻小启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