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手持菜刀无故砍本村胡风先家的大门,后又在本村东头无故将忽某某所开的车牌号为豫x的雪铁龙轿车拦下,将从车上下来劝其让路的邢某某打伤,接着又将忽某某所开的车牌号为豫x的雪铁龙轿车的左侧大灯、左侧后视镜砸烂。后经法医鉴定,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砸坏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损失价值为387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手持菜刀无故砍本村胡风先家的大门,后又在本村东头无故将忽某某所开的车牌号为豫x的雪铁龙轿车拦下,将从车上下来劝其让路的邢某某打伤,接着又将忽某某所开的车牌号为豫x的雪铁龙轿车的左侧大灯、左侧后视镜砸烂。经法医鉴定,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砸坏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损失价值为38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5点多,我和我村的杨青锋、韩杰到邢某超家喝酒,但是,我喝的比较急,觉的自己喝多了就自己先回家了。我记得回到家之后,从我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去我村书记张民家门口闹事了。都咋闹事了我喝酒喝多了记不清了。我正在张民家门口闹时,我村的杨青锋、沟王寨的邢某培、邢某华他们把我拉走了,不知道谁还把我的刀给夺了。他们用一辆三轮摩托车把我拉到我村东头了。我记得在俺村东头碰见俺村忽某某开的一辆小桥车,当时,我喝多酒了,我记的我和他车上的一个人还打架了,还掂了一把铁锹朝忽某某所开的车上砸了几下,砸坏了没有,我也不记得了。
2、被害人邢某某陈述:昨天晚上20点左右,忽某某开着他新买的轿车带着我和蔡某民往夏庄走,走到夏庄村路上时,忽某有个男的站在我们车前头,拦住车不让走,他嘴里不知道嘟囔什么,我和忽某某赶紧下车去劝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喝酒喝多了,也不听劝,他问我们要钱花。我们劝他,他从地上拾了块砖头,嘴里还说砸死我们之类的话,我们怕他砸着车,就撕扯着,那个男的拿砖头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捂着头,那个男的不知在哪拾了把铁锨,照我右脸部夯了两下,打完我,他又砸忽某某的车,我当时被他打的头晕,后面发生的事情不太清楚。只看见他在那叮叮咣咣砸车。我的头被那个人砸流血了,右脸和眼眶被他用铁锨打肿了。后来听说那个人和忽某某一个村的。忽某某的车刚买了半个月,是爱丽舍牌的,车牌号为豫x。
3、被害人忽某某陈述:今天晚上大概8点多,我开着我的车和我的朋友邢某某、蔡某民我们三个从许昌市区回夏庄,我开着车,行驶到我们村X组的路上时,我们村的赵某拦住我的车,问是谁的车,我说是我的车,他说我的车也不中,今天走不了。我就和邢某某下车去拉他,想着把他拉一边我们再走,谁知拉他,他也不走,他还问我们要钱买烟吸,我们不给他,他就在路上拾了一块儿砖头威胁我们说不给钱就砸车。我俩怕他砸车,就使劲拉他,不让他接近车,他恼了,就拿砖头照邢某某头上砸了一下,把邢某某的头砸流血了,接着他又不知道在哪里拾了个木锨,他用木锨的铲子那头照邢某某的脸上使劲拍了一下,把邢某某都快拍晕了,赵某又用木锨想打我,我跑了。当时蔡某民没有下车,他把蔡某民从车上拽下来,然后用木锨把我的车给砸了砸,我看见他拿着木锨站我的车左边,把我的左车大灯,左倒车镜给砸烂了,还把车左后门的保险杠夯掉了,把车后屁股也砸坏了。砸完后,赵某开着我的车往西跑了。过了一会儿,我们村的杨青锋把我的车给开回来了。我的车是东风雪铁龙爱丽舍牌的,银白色的,车牌号是豫KHA577。
4、证人蔡××、邢××证言内容与被害人邢某某陈述一致。
5、证人胡××证言:2009年12月21日晚上7点多,我听到在我家西边好像是赵某喝多酒了在大声吆喝,因为以前赵某喝酒后到我家找过事,这次一人在家怕他再来找事,我把我家院子的铁门赶紧锁住,我进屋刚坐哪,我听见有人咣当大门,我出去看到赵某掂了把菜刀在门口,他让我开门,我不开,赵某用刀朝大门上砍了好几下。当时赵某和他在一起,赵某拉他,赵某还骂赵某。过了几分钟我村的杨青锋和三个不认识的孩过来把赵某弄走了。停了半个小时,赵某又来了,在我家大门口吆喝,赵某他妈抱着她孙女也过来劝赵某,赵某还骂他妈。我就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把赵某带走了。
6、证人胡××证言:2009年12月21日晚上8点多,我正在店里忙,听到外面可热闹,我出去看到我村的赵某喝多酒了,和杨青锋、还有几个孩在热闹,一会儿,我村的忽某某开着车过来,赵某站在车前头拦住车不让走,沟王寨村的邢某某从车上下来让赵某让路,赵某不让还骂邢某某,两个人撕扯开了,我一看这情况,把店门锁住。这时忽某某也从车上下来拉赵某,杨青锋他们几个也拉,但拉不住,赵某店了块砖头朝邢某某头上砸了一下,邢某某与他撕扯,赵某又掂了把铁锨朝邢某某身上夯,邢某某朝西跑了。我进旁边的诊所了,等我出来时,忽某某的车在我店门口停,车前头和后头都被砸了。后来听说是赵某用我店门口放的铁锨夯的。
7、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邢某某面部受损伤后致使双侧框内壁筛骨板及右侧上颌窦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8、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车辆的损失为3870元。
9、许昌县人民法院(2006)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10、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7)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毁坏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