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佩麟涂装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王南生产队,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D座(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朱振宇律师收)。
投资人沈佩冬,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漯水渡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起至2009年1月20日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指定客户所需的五金件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75元。截止2008年底,被告共付款3万元,尚余价款x.75元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价款x.75元。
被告辩称,除号码为x、x价值约4146.75元的两张送货单需进一步确认外,其余欠款属实,要求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恩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佩麟涂装厂加工价款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