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芜湖威尔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G5-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安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试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175。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德沪试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自2007年6月起原告向第一被告供应用于实验室台面理化板。累计发生业务金额x元。全部的货物基本上都是发给第二被告的。至今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此,要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供的货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沪试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蓝德沪试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底前共同支付原告芜湖威尔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948.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人民陪审员徐惠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静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代理审判员徐惠明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