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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株洲XX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XX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XX市X区XX广场XX座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XX与被告株洲XX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XX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李XX信誉保证金6500元是事实,自2010年11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连本带息支付一半给原告李XX,剩余本息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XX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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