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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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