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