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唐XX,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XX。
任某与贾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历史上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同一条巷中,共同使用一个街门。2009年秋,被告无故将双方共同使用的街门拆除,并在原告所有两家共用的南院墙上拆了一个缺口,导致原告的住宅与大街相通,缺乏安全保障,致使原告的居住安全受到威胁。为此,原告曾找被告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被告不予理会。要求被告将其与原告共同使用的街门及院墙恢复原状。
原告提交原、被告房屋、院落示意图证实双方房屋、院落的基本情况。
被告贾XX辩称,我和原告是同住在一个院内的邻居,其中南房、西某、街门楼属于我所有,大院为两家共有。2009年,因我们的街门楼太窄我的三轮车出入不便,我打算把我的南房拆去一间,把墙推倒作为三轮车出入之用,并把我的西某改建为三轮车棚。推倒墙后,因没有改建西某的好日子,就一直没有开工。
原告提交的房屋、院落示意图,被告无异议,该示意图能真实反映原、被告房屋及院落的基本情况,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院邻居,被告现未在该院居住。该院的北房三间、东房二间及西某的地窑、驴某、厕所由原告居住使用;靠北的三间西某、南房由被告使用,院子、院墙、街门两家共同使用。2009年被告为方便自家三轮车的出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南院墙及街门拆除,拆除的院墙豁口正对原告居住的房屋。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并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作为同院邻居从历史上就一直共同使用院墙、街门,被告为了方便自家三轮车的出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共用的院墙、街门拆除,给原告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将拆除的院墙、街门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拆除的院墙及街门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斌
人民陪审员吴某全
人民陪审员马瑞彪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