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