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周某
被告叶某
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被告叶某,被告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