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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周某,叶某,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周某

被告叶某

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被告叶某,被告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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