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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某塑料粉末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某某、吴某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嘉定塑料粉末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厂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计货款人民币9453元,被告购货后未能给付货款,后原告因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945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212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嘉定塑料粉末厂应于2009年4月26日前给付原告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53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2009年4月26日前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4月16日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石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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