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某某、吴某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嘉定塑料粉末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厂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计货款人民币9453元,被告购货后未能给付货款,后原告因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945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212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嘉定塑料粉末厂应于2009年4月26日前给付原告上海芷璇塑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53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2009年4月26日前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4月16日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石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