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朱某东
审判员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