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陈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