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某、被告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邵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人民币x元,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二、双方没有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邵某、被告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各半承担。被告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与原告结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邵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周汝海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