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金某亚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Gq,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哲,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绪成,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飞,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某亚麻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旺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0年4月6日收到移送案卷,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旺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浙江金某亚麻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2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2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05元,合计人民币8,728元,由原告浙江金某亚麻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