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3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如派出所民警袁某、徐某带领社保队员至本市X路X号某足浴店进行治安检查时,被告人黄某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抗拒民警执法,致两名民警受伤并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民警袁某颈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颈部软组织挫伤等,该损伤构成轻微伤;民警徐某口唇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局部软组织破溃等,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徐某某陈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如派出所派勤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