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名下上海市X路X号X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