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系该社职工,全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教师。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由审判员杨辉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于2010年1月29日为寇敏担保向某告借款10万元。现到期寇敏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某定于2011年9月2日前为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追回该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被告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牟兵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