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自愿支付原告何某劳务工资2350元,其中2150元被告余某自愿于2011年10月19日支付(当庭兑现),余某200元,被告余某自愿于2011年11月4日前付清;
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余某自愿全部负担(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