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鄂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江湖航务工程打捞公司(以下简称江湖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海事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江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湖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光忠,江湖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船舶打捞合同纠纷
江湖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张某某支付维修、拖带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万元。
原审查明:2003年7月15日2:00时,张某某所有的“豫周口太平X号”轮在长江口岸水道西新圩停泊区发生海事事故翻沉。2003年7月19日,张某某与江湖公司签订了“豫周口太平X号”轮打捞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费用5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条款。2003年10月28日,江湖公司制定《太平八号打捞施工方案》。2003年11月19日,江苏泰州海事处通知张某某,因沉船流沙淤积严重,打捞公司无法对该船进行整体打捞,根据实际情况,必须进行清障处理,确保沉船水域通航安全。同日,鉴于汛期影响,双方重新确定打捞方案,进行解体打捞,签订《豫周口太平八号船解体打捞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沉船作解体打捞,打捞费用仍为57万元,其它按原合同执行。2003年12月29日,江湖公司再次制定《关于太平X号实施打捞计划安排》,承诺确保于2004年2月底交船。次日,江湖公司徐兆伟出具《关于太平X号实施打捞计划安排保证》,保证打捞施工在2004年2月18日结束,迟一天罚款(略)元给船东,提前一天奖励(略)元给打捞公司。2004年1月18日,江湖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再次保证,沉船打捞施工在2004年2月28日结束,如延期每天罚款(略)元给船东。2004年3月9日,江苏泰州海事处发布航行通告,太平X号轮打捞作业,施工时间2004年3月10日至3月19日。2004年3月19日,江湖公司打捞施工结束,太平X号轮打捞出水。2004年4月5日,张某某付清工程款后与江湖公司在扬中船厂交接太平X号轮。同日,徐兆伟出具证明,称“我公司原与你船东签订的太平X号沉船打捞工作现已于2004年4月5日全部结束,此船的打捞费也已全部收到,现通知贵船东将太平X号交给您,备于到船厂复修”。后因对打捞有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先后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盐城市江湖航务工程打捞公司放弃因本案打捞事宜而向张某某提起的索赔。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其它诉讼费2990元,共计(略)元,由盐城市江湖航务工程打捞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张某某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行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钢
审判员王功荣
代理审判员苏江
二00六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郭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