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