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高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太乙一村X组,住所地海口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小组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云龙区X镇X村委会太乙二村X组,住所地海口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小组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龙盘村X组,住所地海口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小组主任。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市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海口市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三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1月12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其理由是:因纠纷之地1988年3月15日由原琼山县国土局作出确权决定,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其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陆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不懂法,在此之前未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故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待复议机关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三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余
审判员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容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