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杨华,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且偿付利息1500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书面承诺于同年11月26日偿还,但届时未能兑现,原告催讨未着,遂引起诉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许某某分别于2010年5月10日前返还原告赵某人民币x元,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赵某余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元。被告许某某若逾期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全额,原告赵某有权就未到期债权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275元。(该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家龙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陈家龙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