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汤某
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于2010年2月10日公告。2010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核,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