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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建东,陕西通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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