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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德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号-56。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莲,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德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德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171.26元。

被告曹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分期付款,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某系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弄(泰东公寓)X号X室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9.19平方米。2004年12月13日,上海嘉黄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黄某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1份,将泰东公寓委托原告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5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售后管理服务合同》1份,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收取。原告接受嘉黄某司的委托后,即开始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2008年5月。之后,原告不再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某某应给付原告上海德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171元。具体付款期限: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171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学鹏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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