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2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0元(反诉原告预付),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