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经济开发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94元。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乔杰
书记员季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