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第三人刘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朱晓文
代理审判员缪红娟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