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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陆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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