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