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胥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胥某至本市X路X路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后,被着便衣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刘某身上查获并送检的一包重0.33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胥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袁澍

书记员王洁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