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调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桐乡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从2003年9月开始到2009年7月止在原告处购买电机,货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被告共付款x元,欠款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调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则另应偿付原告经济损失x元;
二、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4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