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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略)。

委托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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