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略)。
委托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