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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向会亭镇、济阳镇的超市、商店等销售严禁食用的精制工业盐600余斤,再由上述超市销售给其附近群众食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是工业盐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给群众食用,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向会亭镇、济阳镇的超市、商店等销售严禁食用的精制工业盐600余斤,再由上述超市销售给其附近群众食用。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销售的精制工业盐每斤0.8元,共价值4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9年我做冰糕用的盐没有用完,我不做冰糕时就把剩下的五袋盐卖给会亭全神庙的两个小商店各80斤,卖给济阳集北边王庄路口一个姓孙的女的二包,共160斤,卖给刘觉华一包80斤,还卖给济阳镇大孙楼一个商户一袋精制工业盐。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今年阴历8月份徐某某开车给我送了一袋工业盐,每袋80元给我的,我按100斤给他的钱,我卖100元,每斤1元。

3、证人孙XX的证言,证明徐某某给我送过二次盐,共三袋,每袋80元,共计240元。第一次是大约4月份送来二袋,第二次大约8月份送来一袋。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张XX家商店的工业盐是徐某某送的,另外村里另一户商店的盐也是徐某某送的。

5、证人张金X的证言,证明徐某某给其送过两次盐,每次送一袋严禁食用的工业盐,每袋100斤,80元。

6、证人刁XX的证言,证明在徐某某家查住精制工业盐1200斤,徐某某通过其亲戚找到公司副经理刘厚江罚了徐某某1000元,才让他把三轮车从盐业局开走。

7、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刁XX的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8、夏邑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证明盐业局扣押张XX家工业盐45公斤,扣押张金X家工业盐50公斤。

9、盐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夏邑县盐业管理局将徐某某销售严禁食用的精制工业盐移送给夏邑县公安局侦查。

10、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明对送检的张XX门市部的可疑盐产品进行检测,为精制工业盐。

11、被告人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家住(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核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是工业盐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给群众食用,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6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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