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1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唐河县X镇刘岗辣椒市场遇到2008年在社旗县打过自己的湖南邵阳县收购辣椒的商人李××后,不论分说,用拳头打李××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后被刘××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2009年8月10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的左颧骨骨折,构成轻伤。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李××医疗费等共计6000元人民币,已履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聚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