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