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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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