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号X室。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刘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XX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